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七渡支行与张小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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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七渡支行撤诉。案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七渡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琼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向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