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
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1辩称:我对公诉机关指控犯故意伤害罪没有意
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1辩称:我对公诉机关指控犯故意伤害罪没有意见,自愿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曾德忠辩称:本案是因被告建房,受害人粗暴反对引发的矛盾和伤害,杨某1认罪态度好,能主动投案自首,且做到赔偿,有法定的从轻和减轻处罚情节,因此,请求合议庭考虑对杨某1作出减轻的处罚。辩护人认为本案量刑主要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故意伤害罪致1人重伤,量刑幅度是3年—5年,按本人理解造成重伤一级可以判到5年,但杨某1造成受害人是重伤二级。所以应掌握在3年—4年,或者4年6个月,不能到5年的幅度。但是杨某1具有下列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一、杨某1能投案自首,对此根据(指导意见)能减少40%的处罚。二、杨某1能当庭认罪及坦白交代,对此也可以减少10%的处罚。三、杨某1及其家人积极赔偿,我认为应减少10-15%的处罚。四、本案受害人对引发本次纠纷和伤害具有重大过错,对施工的工人、被告人及工地不断泼尿和砸石块,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在量刑时应对此予以考虑。为此,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杨某1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1因为自建屋的施工问题与邻居黄某产生矛盾。2017年1月2日上午,黄某采取泼尿、扔砖头的方式阻止杨某1自建屋工地的工人施工,杨某1赶到施工现场后,与黄某发生争吵,并指挥施工工人继续施工。杨某1为了防止黄某继续扔砖头,就拿着一根竹竿站在三楼施工楼面上,当黄某在其自家四楼伸头出窗口时,杨某1以为黄某又想继续扔砖头,就用手里的竹竿朝窗口捅去,致黄某右眼部位被捅伤。经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杨某1于2017年4月11日主动到信宜市公安局合水派出所投案自首。另查明,杨某1的家属与被害人黄某达成了谅解协议,在原先已支付人民币25000元的基础上,再一次过赔偿了人民币15万元给被害人黄某。被害人黄某对被告人杨某1的行为表示了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免予追究杨某1的刑事责任。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1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物证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指认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谅解协议书、收据,证人罗某、杨某、熊某、程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1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1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1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1的家属已代其赔偿了被害人黄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案又系因邻里纠纷激化引起,依法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1有较强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当地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且会有利于邻里关系的改善及和睦相处,可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某1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赔偿了被害人损失,有法定从轻和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某1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
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2020年3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达维审 判 员 周 丽人民陪审员 彭志刚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冯 艳许英强附录法律条文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
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
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