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永县绿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皇彪、江永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皇彪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永县绿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皇彪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永县绿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667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18298元,合计585068元。二、被告江永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75元,减半收取4837.5

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75元,减半收取4837.5元,由被告杨皇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定杰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蒋 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价款或都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和报酬。 来源:马 克 数 据

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价款或都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和报酬。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