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1与任某2、孙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任某1负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任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卫萌萌书记员  郑林静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