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家宝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

二百零八条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静、刘宝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家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刘家宝酒后驾驶J682X8号小型轿车沿黄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百合世嘉小区南门前时,适逢王某驾驶冀J×××××号小型越野客车沿黄河路由南向西左转弯,两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刘家宝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检验刘家宝静脉血中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5.94mg/100ml。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王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被告人刘家宝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17)冀0902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刘家宝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6305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家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家宝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相关鉴定资质证明,本院(2017)冀0902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移送书及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权利告知书、鉴定结论通知书、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破案报告书,被告人刘家宝及被害人王某的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刘家宝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家宝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家宝当庭认罪,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

第五十二条、

二条、第五十三

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家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家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智人民陪审员 张 琳人民陪审员 李开书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安伦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