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琴与吴祖伟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故原审依据证据规则作出判决。原审判决作

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故原审依据证据规则作出判决。原审判决作出后,胡志琴未上诉,原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胡志琴虽申请再审,但仍未提供任何证据。综上,申请人胡志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胡志琴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袁

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胡志琴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袁士增审 判 员 朱宗游审 判 员 沈光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 颖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