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华通配套开发有限公司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

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和第七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

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的规定,公司变更登记的,应当在营业执照中记载。本案中,原告于1995年3月申请设立公司,经登记机关核准后向原告颁发了注册号为1201051006163的营业执照;被告于2008年9月申请设立公司,经登记机关核准后向被告颁发了注册号为120105000029901的营业执照。原告虽于2000年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登记,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原告具有主体资格。原、被告虽具有同一公司名称,但分别持有不同注册号的营业执照,被告所述其系原告的延续,系原告变更而来的抗辩主张,并未在登记机关予以登记,且原、被告公司的股东不一致,故应认定原、被告系不同的主体。诉争房屋原登记在原告名下所有,2012年被告以其系原告转换而来的公司为由将诉争房屋所有权变更至其名下所有,现原、被告分属不同的公司,而被告未提供其系原告变更而来的证据,故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庭审中,被告虽主张系经河北区建委同意后将诉争房屋变更至其名下所有的,但对此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故该抗辩理由,本院亦不予采信。因诉争房屋原系原告所有,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且未出资的情况下就将诉争房屋所有权转移至其名下,现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内容与真实状况不符,原告作为诉争房屋的真实权利人,要求将诉争房屋所有权确认归其所有的主张,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鉴于诉争房屋现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诉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且相关费用亦应由被告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和《最

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

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依法确认坐落河北区××里××号房屋归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华通配套开发有限公司(

决如下:依法确认坐落河北区××里××号房屋归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华通配套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1201051006163)所有,被告天津市河北区华通配套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120105000029901)须协助原告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10041元,减半收计5020.50元,由被告天津市河北区华通配套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12010500002990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其丽附:本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

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

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

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

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