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
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382民初1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案执
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382民初1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伟忠代理审判员 蔡旺东代理审判员 胡 翠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通力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