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安岳县宏达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岳县市政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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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1执3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1执3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安岳县市政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安岳县宏达建筑工程公司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鹏审判员 王明宏审判员 郭助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宋 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