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政与吴梅生、齐香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请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予以支持。据

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请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

百零五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一

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梅生、齐香莲共同偿还原告王政借款100000元及其利息(自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梅生、齐香莲共同偿还原告王政借款100000元及其利息(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5000元后,为7000元;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5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5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健永人民陪审员  刘美清人民陪审员  俞丽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何秋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