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呈轩置业有限公司、胡占卿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

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4民初1

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4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杨丰云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杨丰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洛阳呈轩置业有限公司、胡占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春峰审判员  姬秋萍审判员  范振洋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麻琳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