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增田与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督府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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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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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督府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给原告李增田工资7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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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督府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边国庆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宏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