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八条、
一百零八条、第一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督府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给原告李增田工资7800
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督府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给原告李增田工资7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督
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督府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边国庆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宏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