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阚文书、甘林与被告李恒虎、张爱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六十条第一款、

六十条第一款、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恒虎、张爱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

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恒虎、张爱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阚文英、甘林借款本金39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为: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按本金75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按本金72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按本金69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按本金66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按本金63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按本金6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1月28日止按本金57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9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按本金54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3月28日止按本金51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按本金48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28日止按本金4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按本金42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本金390000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阚文英、甘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李恒虎、张爱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72元,减半收取4186元,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72元,减半收取4186元,保全费2877元,合计7063元,由被告李恒虎、张爱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 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法官助理  罗 玲书 记 员  舒大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