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杰盗窃罪罚金执行通知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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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交纳罚金8000元。(2)缴纳借(欠)款/元;(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申请执行费/元,其它诉讼费用/元。账户名称:襄垣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襄垣支行账号:0505023209026402430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如存在规定所列的失信行为的,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特此通知执行员 :韩彦军书记员 :赵静睿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