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百零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评泗偿还原告陈国强借款本金78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
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评泗偿还原告陈国强借款本金78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本金28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6月30日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国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陈亮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邓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