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22民初388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
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22民初388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剩余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炜代理审判员 胡志铿代理审判员 阮 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振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
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