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于
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于守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敬配工资款83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于守杰
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于守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晓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宗亮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