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福改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福改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

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福改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根土人民陪审员  郑昌富人民陪审员  何建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勤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