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福改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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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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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福改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
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福改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根土人民陪审员 郑昌富人民陪审员 何建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勤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