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
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欣、XX华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高欣、XX华承担。如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欣、XX华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高欣、XX华承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冯小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姚 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