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四条、
二百一十四条、第二
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丽丽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所欠申请
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丽丽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所欠申请人白城市新清华学园学习费用人民币7,400.00元。案件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孙丽丽承担。申请人、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绍春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天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