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百一十九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东亮、王长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
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东亮、王长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美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