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

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二、被告马某返还原告任某某彩礼2150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二、被告马某返还原告任某某彩礼21500元;三、原告任某某返还被告马某陪嫁物洗衣机一台、空调一台;四、驳回原告任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晓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倩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