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四条、
二百一十四条、第二
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吉红民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
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吉红民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雷万有20000元。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吉红民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雷宏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菁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