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广田、樊惠民一审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刑初768号自诉人苗瑞红,女,汉族,1972年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人聂广田,男,汉族,1987年10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郑东新区。被告人樊惠民,男,汉族,1968年5月出生,住濮阳县。自诉人苗瑞红以被告人聂广田、樊惠民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苗瑞红因与被告人聂广田、樊惠民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被告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特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人的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苗瑞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苗瑞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灵军审 判 员  李金波人民陪审员  张会银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平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