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贤富与杨学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八十四条、

八十四条、第一

第一百零八条、

百零八条、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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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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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学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杨贤富劳务报酬13110元,并赔偿给原告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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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被告杨学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代书记员 章 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