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
第二百三十九条、
百三十九条、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
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323执4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
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323执4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俊审判员 颜 强审判员 单 纬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