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卫红与新乡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新乡市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卫红撤回起诉。诉讼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郭卫红承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卫红撤回起诉。诉讼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郭卫红承担。审 判 长  张习坤审 判 员  原培宏人民陪审员  郑 永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荆亚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