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月明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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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月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月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月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阳毅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唐盛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