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棉雪与于智学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三条、

百四十三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四十四条、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

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

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智学在银行存款18373元及逾期利息(含执行费17

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智学在银行存款18373元及逾期利息(含执行费17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于智学与上述价值相等之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于智学与上述价值相等之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萍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