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三条、
百四十三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四十四条、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
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
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智学在银行存款18373元及逾期利息(含执行费17
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智学在银行存款18373元及逾期利息(含执行费17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于智学与上述价值相等之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于智学与上述价值相等之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萍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