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云与四川迪美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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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云撤回对被告四川迪美特生物科技有限公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云撤回对被告四川迪美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嘉豪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