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百六十四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
第五十二条、
二条、第五十三
第五十三条、
条、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之规
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
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周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李某某剩余经济损失2184.5元及涉案华为手机一部。上述罚金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后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