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
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本案中,李育好要求汕头二建总公司应对其所设的分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
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
第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南宁分公司向原告李育好退还款项2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南宁分公司向原告李育好退还款项200000元;二、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南宁分公司向原告李育好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付);三、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对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4443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合计4703元,由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南宁分公司、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17),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李莹人民陪审员 李麟人民陪审员 江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
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
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