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一
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
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志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
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志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135000元及透支利息3155.12元、手续费24201.93元、滞纳金917.45元(利息计算方式:暂计至2017年9月15日,此后自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以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94元、财产保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94元、财产保全费1342.03元,合计3136.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6.03元,由被告陈志锋负担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燕婷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韵烨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