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
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华艳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马 帅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