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加林与李亚鹏、中百集团武汉生鲜食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

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武汉汽运江夏公司作鄂A×××××0号鄂A×××××挂号车的挂靠公司,依法应与被告李超承担连带责任,因武汉汽运江夏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故该责任由被告武汉汽运公司承担。原告范加林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有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具体赔偿数额应依法计算。原告范加林的伤残鉴定于2017年2月27日由武汉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原告范加林主张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对于被告辩称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中百配送公司所垫付的费用,原告范加林已在本案中一并主张,原告范加林虽构成工伤,但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为两种法律关系,目前原告范加林的工伤赔偿事宜尚未终结,而本案审理的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赔偿已审理终结,侵权人为被侵权人所垫付的费用中如超出所应承担的部分,被侵权人应予返还,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本院予以一并处理。关于具体赔偿数额,1、医疗费,根据医院出具的票据据实计算;2、后期治疗费,按法医鉴定确定的数额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各按住院的实际天数及每天15元的标准计算;4、护理费,按照法医鉴定确定的期间,按居民服务业的行业标准计算;5、误工费,原告范加林受伤后,被告中百配送公司并未扣发其工资,故其主张的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6、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予以计算;7、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范加林的伤残程度,本院酌定4000元;8、交通费,考虑到原告范加林治疗伤情和鉴定的实际状况,本院酌定7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

第十六条、

六条、第三十

第三十四条、

四条、第三十五

第三十五条、

条、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

第十七条第一、二款、

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三条、

二十五条及《中

第二十四条、

华人民共和国民

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百集团武汉生鲜食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范加林

下:一、由被告中百集团武汉生鲜食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范加林各项损失150545.50元,已垫付152290.43元,相抵后,由原告范加林返还被告中百集团武汉生鲜食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1744.93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由被告李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范加林各项损失150545.50元,被告武汉市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范加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54元,减半收取1077元,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54元,减半收取1077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2577元,由被告中百集团武汉生鲜食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负担1288.50元,由被告李超负担1288.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67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陆建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彤赔偿清单一、医疗部分1、医疗费148368.63元2、后期治疗费20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天×44天=660元4、营养费15元/天×44天=660元二、伤残部分5、护理费31138元/年÷365天×90天=7678元6、残疾赔偿金27051元/年×20年×22%=119024.4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酌定)8、交通费700元(酌定)合计301091元由被告中百配送公司赔偿50%即150545.50元,已付152290.43元,相抵后,由原告范加林返还被告中百���送公司1744.93元。由被告李超赔偿50%即150545.50元。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