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瑞洲、李孟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五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最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

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被告李瑞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于跃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利

:“一、被告李瑞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于跃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利息20880元;二、被告李孟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于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76元,减半收取计1638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758元,由被告李瑞洲共同负担(交纳时间同上),被告李孟楠承担连带责任。”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涉案借条载明的内容“今于跃借给李瑞洲人民币¥120000.00元”,且于跃对涉案借款款项来源、交付方式等进行了合理说明和解释,并提供李瑞洲父亲与案外人李志明谈及借款的录音予以佐证,案外人李志明也对涉案借款款项来源、交付情况进行了解释说明,故一审法院结合于跃的经济状况、李瑞洲、李孟楠的经济条件、出借资金的数额、当地的交易习惯,确认于跃已出借120000元现金,并无不当。李瑞洲、李孟楠的上诉主张缺乏相应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李瑞洲、李孟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18元,由上诉人李

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18元,由上诉人李瑞洲、李孟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董丽莲代理审判员  陈 晨代理审判员  苗法礼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韩晓艳书 记 员  陈晓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

)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