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九

第九十四条、

十四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

零七条、第一百九

第一百九十六条、

十六条、第二百零七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

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金融公司贷款本金14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金融公司贷款本金140237.42元,利息11090.19元,罚息复利5131.46元,共计人民币156459.07元,并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若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原告奇瑞金融公司对被告所购买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黑JJ72**,车架号WBAKB2101AC411871)依法行使抵押权,原告就该抵押财产进行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依法优先受偿。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15元,由被告王奇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方 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蒋卫斌书 记 员  高 晶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

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

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

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

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