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
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雪锋代理审判员 吴乔淞人民陪审员 张长庚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泱泱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
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