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百六十四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宗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宗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孙莉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锦俏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