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七十七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如下:一、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
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如下:一、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处以罚款4245元,限十五日内持处罚决定书到尧都区国土资源局三楼财务股办理缴款事宜。经审查,被执行人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建房,违法占地事实清楚,尧都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供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等案卷材料在案佐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经催告被执行人未履行处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处罚决定。本院认为,临汾市尧都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处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
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
第九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
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
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临汾市尧都区国土资源局尧国土资(监)字(2016)农宅2
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临汾市尧都区国土资源局尧国土资(监)字(2016)农宅216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二、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由申请执行人组��实施。审判长张安仓审判员卫俊祥审判员周国洋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书记员郭世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