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吉盛化学建材有限公司、德清凯宏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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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04执11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
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04执11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戴松根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亚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