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吉盛化学建材有限公司、德清凯宏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04执11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

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04执11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戴松根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亚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