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生效的判决为(2014)聊民提字第8号民事判决,故刘书平对高唐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缺乏依据,其再审申请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书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正飞审判员 吉洪林审判员
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书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正飞审判员 吉洪林审判员 于景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刘 颖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