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城乡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
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城乡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祥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七十万四千三百一十六元并支付利息(自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以七十万四千三百一十六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八百四十三元,公告费五百六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八百四十三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共计一万一千四百零三元,由被告北京城乡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审 判 长 安治林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素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闫颖芳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