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
第四十二条、
十二条、第五十
第五十二条、
二条、第七十二
第七十二条、
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淼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淼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冯春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涵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