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某支行、青岛某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6)胶南民初字第44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6)胶南民初字第44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千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