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桃山村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刘成群
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桃山村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刘成群承包费76375元;并以763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为比率计算给付刘成群自2011年4月30日至该款项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刘成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4元,由刘成群负担129元(已交纳),由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桃山村经济合作社负担8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