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林杰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杰撤回上诉。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6)苏0

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杰撤回上诉。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6)苏0213刑初12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连德审判员  张健彤审判员  包文炯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文斌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

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

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