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的,同时符合下
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且该院作出的(2017)渝0233民初2190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原告再以相同的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对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已构成了重复起诉。故对于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云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
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云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