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
十一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由于易德勤现今无讼争土地的承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应驳回易德勤的起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两种类型。根据农村土地承
第二款的规定,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两种类型。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
的规定,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因此,这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可能属于特定的家庭成员。当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农地应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分配。同时,为保护妇女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
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案中,易德
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案中,易德勤能否对《土地租用补偿协议书》的效力提出异议,需要首先确认其是否为讼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根据在案证据资料,讼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于吴开先承包户,系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另据1984年签订的《耕地承包合同书》及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资料,吴开先承包户的承包人数有4人,包括本案上诉人易德勤在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
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故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具有
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故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具有设定权利的作用,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只具有证明权利的作用,由于上诉人易德勤在一审中能够举出《耕地承包合同书》等证据资料证明其系吴开先承包户成员,且能举出初步的证据证明其在婚后迁入地没有分得土地,故其能够证明其与本案的处理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符合相应的起诉条件。至于本案讼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权属问题,应由一审法院在正式庭审程序中予以查明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
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7)黔0330民初1427号
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7)黔0330民初1427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元,本院退还上诉人易德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启飞审判员 万 亿审判员 张 睿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胜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