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八十四条、第九
第九十条、
十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零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红亮偿还原告陈俊霞借款本金26000元;二、被告曹秀莲
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红亮偿还原告陈俊霞借款本金26000元;二、被告曹秀莲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陈俊霞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执行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
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胡红亮、曹秀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俊生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张智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公民、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
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
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